日前,海南省醫療保障局、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聯合發布《關于明確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待遇銜接有關規定的通知》(瓊醫?!?022〕212號),明確了我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待遇銜接有關規定,并自2022年9月1日起執行。
一、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一)外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至我省并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醫療保險)待遇的城鎮從業人員、省內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發生變動并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醫療保險)待遇的城鎮從業人員以及連續2年(含)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含產前檢查)待遇:
1、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參保繳費后即可足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可按城鎮從業人員身份進行補繳,補繳后中斷期間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可追溯報銷,補繳月數計算為繳費月數。
2、中斷繳費4個月(含)至6個月(含)的,需連續參保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足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連續參保繳費未達到6個月(含)的,期間生育醫療費用按照現行標準的50%享受待遇。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參保人員參加生育保險后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含產前檢查)待遇:
1、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含),且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當月處于正常繳費狀態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按照現行待遇標準的30%享受。
2、參保人員連續繳費滿6個月(不含)以上,且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當月處于正常繳費狀態的,生育醫療費用足額享受。
二、參保繳費
用人單位應按月為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當月或次月到賬的均視為正常參保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