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上列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但是依照本規范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三)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四)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自訴人是外國人的,應當提供本人國籍的證明。
(五)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單位的,由犯罪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六)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規范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案件;
2、屬于本院管轄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