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標準是什么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標準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二、商業秘密是什么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商業秘密的范圍包括什么:
商業秘密的范圍包括:
1.技術信息。它是指憑經驗或技能所產出的,在實際中尤其是工業中適用的技術情報、數據或知識。它包括化學配方、工藝流程、未申請專利的設計、技術秘訣等。
2.經營信息。它是指具有秘密性質的經營管理方法及與經營管理方法密切相關的信息和情報。它包括管理方法、企業營銷戰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
標簽: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