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交易罪數額認定
強迫交易罪數額標準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認定強迫交易罪的標準是什么
認定強迫交易罪的重點在于認定強迫交易行為,而強迫交易行為表現多樣,常見的有:
1.強買強賣商品。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
6.其他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
自然人觸犯強迫交易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三、強迫交易罪的處罰
強迫交易罪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交易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等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