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醫療事故發生后醫院應如何處置
醫療事故發生后醫院處置如下:
1.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
2.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3.醫療單位在接到有關當事醫務人員、其所在科室發生醫療事故的報告以后,應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發生不利于醫療事故處理的事情;
4.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最后做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
二、
醫療事故后賠償多少錢
醫療事故后賠償的數額根據具體的事故損害程度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三、
處理醫療事故應遵循哪些原則
,處理醫療事故應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處理原則。
2.維護穩定原則。
3.公平公正原則。
4.統一協調原則。
發生醫療糾紛后,相關職能部門應協調行動,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和醫療機構正常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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