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做不同的分類。一般情況下,根據供方授予受方的技術使用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將國際技術許可合同分為以下幾種:
(一)獨占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
(二)排他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供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該地域再將該技術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向、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
(三)普通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同時,供方在該地域內不僅自己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合同相關產品,而且還有權將該項技術的實施再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四)分售性許可合同。即受方從供方獲得的技術,除自己使用外,還有權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將全部技術或部分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五)交叉性許可合同。即技術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雙方技術價值相當的,互不支付費用;雙方即是價值不等價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確切地說,應稱為國際技術使用許可合同,一般稱為國際技術許可證協定,是指跨越國境的當事人一方準許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術并收取使用費,另一方獲得該項技術的使用權并支持使用費的書面協定。
二、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主體資格審查:合同雙方應對合同對方的資產狀況、信譽狀況以及是否有簽訂此類合同的合法的主體資格等作調研。
(二)雙方應弄清合同的性質,合理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對專利技術的驗收采取何種方式,可以約定采用鑒定會、專家評估,也可以約定以被許可方認可視為驗收通過。
(四)專利技術水平較高,專業性較強,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合同用語一定要準確、清楚,對一些關鍵性的名詞術語要作出必要的定義或解釋,以免發生歧義。合同條款表述一定要完整、規范。
(五)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應當提交專利說明書和權項保護范圍中所涉及的全部技術內容,包括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等有關內容。
(六)合同只要有違反合同約定金或賠償損失的,就要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在約定違反合同約定金時,數額約定不能過高或過低,約定數額過低,損失得不到補償,約定數額過高,會因數額過高得不到法律支持無法實現。一般而言,約定的違反合同約定金數額不能超出合同標的額,若一方的損失確實超過合同標的,可直接約定賠償損失。
(七)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雙方當事人應明確合同標的采用何種物質載體(如圖紙、文件資料、磁盤等)。
(九)合同雙方應對近期頒布的本行業最新法規和最新國家政策進行調研,對簽訂合同做指導。
(十)當事人應當約定,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條款,根據違反合同約定情節輕重,規定違反合同約定方承擔違反合同約定責任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違約金。
(十一)雙方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轉讓人提交專利技術的時間。
(十二)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與合同履行期相關。
(十三)在訴訟中,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所有損失,不要主動放棄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訴訟請求。
(十四)當事人應當約定專利技術達到上述指標的依據及評價辦法,如是以行業標準、專家鑒定還是其他方式做依據和評價標準。
(十五)當事人應明確約定履行的地點或可確定履行地點的可操作性辦法。
(十六)當事人應明確約定驗收所采取的具體標準、指標、參數、數據等或是應達到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十七)當約定了違反合同約定金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因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超過違反合同約定金時應如何計算:是以違反合同約定金視作損失賠償金額,不另外計算損失賠償;還是仍需補償違反合同約定金不足部分。
(十八)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還應寫明雙方對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十九)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當事人必須在兩年之內主張權利,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發催告函予以催告,并保留催告證據。
(二十)合同中不但要約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也要約定后續技術的鑒定機關和鑒定程序。雙方當事人對由專門的技術鑒定中心進行技術鑒定,還是由有關專家進行技術咨詢應該達成一致,并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二十一)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應該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二十二)許可方為專利權人與其他非專利權人時,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經專利權人和其他非專利權人一致同意方可解除。
(二十三)根據專利技術的載體不同當事人應明確約定采取何種交付方式轉讓,是通過運輸、快遞、傳真、郵件等。
(二十四)合同當事人應認識到,附條件合同只有在條件達到時,合同方為生效。
(二十五)合同一方在因第三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能無法履行時,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二十六)合同中應明確記載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等專利相關信息。
(二十七)當事人應該按照互利原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使用專利技術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分享辦法。具體為:雙方對各自的技術改進成果都及時免費提供給對方或歸一方所有或其他分享辦法。
(二十八)當事人對改進作出了貢獻,應保存證據證明己方對改進作出了貢獻。
(二十九)驗收注意事項,雙方在初驗不合格產生爭議后應當積極尋找解決途徑而不能消極等待。合同中應約定合同標的初次驗收不合格后,再通過幾次驗收考核確定系何方責任以及驗收費用如何分擔。
(三十)當事人應明確約定技術合同總的成交金額。
三、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一)序文
包括合同的名稱、編號、簽約時間和地點、雙方當事人以及“鑒于條款”。
(二)關鍵名詞術語的定義
為避免日后產生分歧或爭議,對關鍵性的名詞、術語規定符合合同標的的定義。
(三)轉讓技術的內容和范圍
(四)技術的價格和支付(第五章詳述)
(五)保證——對供方的要求
1、是要對技術做出保證
2、是要對供方轉讓技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加以保證
(六)技術培訓
在供方出售有關技術的同時,還應承擔為受方培訓技術人員的責任。
(七)稅費:從技術轉讓費中預先扣除,再將余額支付給技術供方。——預提
(八)考核驗收
(九)附件及其他:附件地位與合同正文相等
(十)尾部(生效、期限、終止及雙方簽字)
(十一)合同的特殊條款
1、專利條款
專利內容、專利號、申請國別、申請的時間和有效期。
2、專利的保持有效條款
許可方應按期向專利主管部門繳納年費,以保持專利在合同有效期內的有效性。
3、侵權的處理
通知的義務、起訴或應訴的義務、關于訴訟期間提成費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