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公司可以與個人合伙經營嗎
承包工程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而個人是不具有承包資質的,所以個人合伙承包工程,一般是違法的,承包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
建筑分包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能追回工程款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當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無效時,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追討工程款,應看建筑工程是否驗收合格而定。
一般而言,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建筑分包合同無效,已完成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不合格但修復后驗收合格的,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分包人、總承包人及發包人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建筑工程律師向法院訴訟追償,通過法律途徑追討相應的工程款。
2、建筑分包合同無效,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或經修復后依然驗收不合格的,實際施工人無權要求獲得工程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因工程分包合同無效而遭受的其它損失,如人工損失、合理利潤損失等,發包人不負責賠償,實際施工人只能向分包人追償。
三、
建筑勞務公司注冊條件是什么
1、對于公司創辦人,股東的要求為:年滿18周歲,有身份證明,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對于注冊公司的資本條件要求為: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需一次性繳納。
(2)2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可以分批繳納注冊資本,第一次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
(3)注冊資本必須經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3、對于公司的注冊地條件的要求為:公司注冊必須有注冊地址,注冊地址需有房產證明及租賃協議且必須是商業或工業用途的。
標簽: 建筑公司可以與個人合伙經營 建筑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