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設定抵押是什么意思
土地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抵押權本質是一種從屬于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償還債務保證的一種擔保物權。亦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其實質在于為債權關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質保證,維護財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城市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并且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房子是否可以進行買賣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房子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進行買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采取轉按揭的方式出售轉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房子。但房屋在抵押期間不能進行過戶等交易行為,只有在解除抵押后才能進行過戶。
三、怎樣了解土地使用權是否設定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購房人可以依法到房地產登記部門了解自己希望購買的房屋是否設定抵押,也可以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原件看是否有設定抵押的記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應條款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鑒于上述情況,為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建議開發商采用書面形式履行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