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減刑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可減少50%或者免除刑罰。
2、相關法律規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九)。
二、哪些情形視為立功
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