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庭乍曲法庭結合基層組織成功調解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件,促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糾紛得以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此次成功調解也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充分肯定。
案情回顧
路某經營一家裝修公司,和彭某系鄰居關系,彭某與路某口頭約定由其為自己裝修廚房,路某按期完工,雙方經結算費用為6700元。
路某多次催要,彭某僅支付2000元,剩余4700元一直拖欠未付。因公司資金緊張,路某將彭某訴至法院。
法院調解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認真分析案件,發現該案事實較為清楚,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可以調和,調解無疑是最好 的解決方式。
為盡快化解矛盾,承辦法官首先與彭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取得聯系,了解彭某的經濟狀況,同時與原、被告分別聯系溝通,進一步了解矛盾糾紛形成的原因和雙方對訴訟事件的看法、期望訴求。隨后,邀約雙方同時前往施工地點進行勘察。
經法官和村干部大力勸說,雙方終于坐到一起,平心靜氣地商量解決辦法。調解過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裝修的凈水機存在問題,考慮到凈水機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還需要做產品質量鑒定,這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擴大了雙方損失,對雙方均不利,法官提出了一個折中的辦法,從裝修費中扣除凈水機的費用,凈水機原告自行拆走,也可以在家里用。這個提議得到了原被告雙方的認可,矛盾雙方之間的分歧逐步在縮小。
隨后,在法官和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雙方就還款金額及還款時間達成一致意見,法官當即出具調解書,該案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自古以來,調解都是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不可或缺的渠道,調解優先、和解解紛,是和諧社會發展的必由之路。
有很多當事人認為調解就是和稀泥,但事實上完全不是這樣,調解也是需要遵循合法、自愿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且具有節約訴訟成本、程序簡易便捷高效等多重優勢,其與生效判決均具有執行效力,有利于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怨氣,讓這個社會更加和諧。(供稿:內鄉法院 聶傳青 孫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