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多少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如果職工遭遇的傷情十分嚴重或是情況很特別的,也要先經過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定,符合延長規定的,可適當的延長該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但最多也不能超出12個月,即停工留薪24個月。
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怎么算:
停工留薪期是指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期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如果勞動者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因每個月的工作狀態不同,計件工資部分會有浮動,故應分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本人工資”的計算期限,即以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職工工作尚未滿1個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較為合理。
標簽: 職工遭遇傷情 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