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期限的標準是什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后續治療費證明怎么開?
需要先去做工傷等級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后,后續如還發生治療,則公司仍然有義務支付后續的治療費。所以建議盡快做傷殘等級鑒定,否則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法律將不再支持。具體流程如下:先到當地社保局進行工傷認定,再到社保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等級鑒定,具體工傷等級以鑒定的為準。然后根據工傷鑒定結果要求相應工傷賠償,如果單位買了工傷保險,由社保局支付工傷賠償款,如果單位沒買工傷保險,由單位按工傷保險標準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也可以由社?;鹣刃袎|付。
1、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傷害、致殘、死亡的后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2、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對該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