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近日披露了《關于對謝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謝后林在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白石橋證券營業部擔任經紀人期間,采取傭金返還的方式吸引客戶開戶。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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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謝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一)提供禮金、禮品、房產、汽車、有價證券、股權、傭金返還等財物,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代持等便利。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警示函原文:
關于對謝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3〕102號
謝后林:
經查,你在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白石橋證券營業部擔任經紀人期間,采取傭金返還的方式吸引客戶開戶。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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