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1、“霸凌” 通常是指人與人之間權力不平等的欺凌與壓迫,它一直長期存在于社會中,包括肢體或言語的攻擊、人際互動中的抗拒及排擠,也有可能是類似性騷擾般的談論性或對身體部位的嘲諷、評論或譏笑,或者是因嫉妒等個人原因對其進行辱罵和諷刺。
2、“霸凌”是音譯英文“bully”一詞,指恃強欺弱者、惡霸,中文音譯同時也兼具了意義。霸凌是一種有意圖或無意圖單純習慣性的攻擊性行為,通常會發生在力量(生理力量、社交力量等)不對稱的學生間。較常被接受霸凌的定義是挪威學者Dan Olweus的定義:「一個學生長時間并重復地暴露于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負面行為之下」。
懲罰:
所謂的霸凌,意指欺負的行為具有攻擊性,且是蓄意而為,并造成了另一方身心靈方面的傷害。
嚴重的霸凌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違法行為人的尋釁滋事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在校園欺凌案件中,欺凌者本人往往也會付出代價。未成年人犯罪,會輕判但不等于不判。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部分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周歲。
校園欺凌者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等處罰,必要時送專門學?;蛴烧杖萁甜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