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制度是各市公安局針對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常住居民依法發放證件的操作,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憑居住證可以享受本市居民的部分社會福利。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標簽: 居住證暫行 居住證辦理 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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