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是指什么?
著作權的精神權利包括包括人身權,具體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哪些權利?
1、作品的發表權。作者創作了作品,該作品是否發表,公諸于世,其決定權由作者,著作權人決定。發表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它是著作權人實現著作權的財產權基礎,同時作品的發表,往往是出版、復制、攝制等著作權人行使發表權的結果;
2、作者的署名權。作者的署名權是著作權人在發表的自己創作或參與創作的作品時表明自己身份的權利,在作品上署名除表明是該作品的創作人外,還表明署名人因此而承擔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作品的修改權。對作品的修改權,是指著作權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進行修改、增刪的權利,對作者創作的作品的修改權在保護期內歸作者專有;
4、保護作品的完整權。著作權人的作品一經發表,著作權人即享有創作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其任意增刪、改動、歪曲破壞作品的完整,都是著作權法所禁止的行為。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