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的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四種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純獲利益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才有效。
2、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若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轉移,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的買賣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4、無權代表人所訂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代表權限而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事后通過決議對因為無權代表行為訂立的合同進行追認的,那么該合同的效力為有效。
二、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怎么處理
對效力待定的買賣合同可以這樣處理:
1、有權人可以行使追認權,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變為確定有效的合同,追認權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法律賦予相對人兩項權利,即催告權與撤銷權。
所謂催告是指相對人要求追認權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該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追認權人對催告過期不作答復,則視為拒絕追認。
所謂撤銷,是指相對人在追認權人對合同未予追認前消滅該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
三、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其行為能力而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三種,其中無權處分的合同是最復雜的一種,以上便是小編整理的全部內容了,若有其它問題,歡迎咨詢網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