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孩子上路騎行,由于安全意識、反應能力和掌控力都比較弱等原因,很容易引發事故。近日,鄧州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兩名兒童騎童車相撞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的一天,8歲的小明騎童車在鄧州市某廣場的草坪自北向南上坡騎行時與趴在滑板車上自南向北斜著下坡的小強(5歲)發生碰撞,導致小強左眉、左眼受傷。意外發生時,小明的媽媽趙女士跟在小明后面,趙女士看到小強受傷后,緊急為小強止血并尋找小強隨行的家人,并與小強的姑姑一起將小強送到附近的醫院進行診治,其間,趙女士為小強墊付醫療費2200余元。后就小明與小強發生相撞的事情,兩個孩子的家人為責任劃分及賠償事項發生糾紛,趙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小強的家人返還已墊付的醫療費。
趙女士在訴訟中稱,事故發生時,小強無隨行家人,自己在他人幫助下才找到小強的姑姑,本著治病救人第一的理念,駕車將小強及其姑姑送到醫院,并墊付了小強的醫療費。小強的其他親屬到場后,在沒有了解事實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指責和言語攻擊,另還要求自己賠償小強后續醫療費、疤痕修復費等,小強家人的行為令人氣憤?,F要求小強的家人返還墊付的醫療費。
被告小強的母親黃女士辯稱,小強受傷是小明騎車撞擊導致,趙女士墊付醫療費的行為,屬于自愿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并在訴訟中提起了反訴,要求小明家人另外賠償小強的后續醫療費、疤痕修復費、精神撫慰金等近3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因小明騎童車沿著斜坡向上行駛與趴在滑板車上沿著斜坡下滑的小強發生碰撞致使小強受傷,小強為治療該次損傷共支出醫療費2900余元,趙女士為小強墊付醫療費2200余元等事實清楚。原告小明及趙女士主張小明對小強遭受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不應為小強墊付醫療費用,故提起本次訴訟。
本案事發地點也屬于公共道路,且我國明確規定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允許騎車上路,則小明在廣場上騎兒童自行車仍然屬于騎車上路,違反了道路安全的相關規定,不能避免在道路上發生與行人或其他車輛碰撞的可能。故小明對其與小強發生碰撞造成小強受傷具有一定過錯;趙女士作為監護人未盡到全面的監護職責,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5歲的小強趴在滑板車上向下滑行,其對滑板車的下滑方向和滑板制動停止的力度控制很弱,對自身周圍風險的意識或防范能力很差,其臨時看護人小強的姑姑也未能預防上述風險的發生,且事發時不在現場,距離較遠,則作為小強監護人的黃女士自身也未盡到監護職責,對小強遭受人身損害的后果也應自負相應的過錯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和原因力大小,小明與小強的過錯責任劃分比例以4:6為宜,也即小明、趙女士對于小強遭受人身損害產生的各項損失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其余60%的損失由小強、黃女士自負。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經核算,小強目前因此次事故受傷包含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400余元,按照責任比例,則原告應賠償小強各項損失的金額為1300余元,故趙女士前期為小強墊付的2200余元的醫療費扣除應承擔1300余元,剩余的800余元,黃女士應予退還。對于小強、黃女士反訴的后續治療費及精神撫慰金,待相關鑒定完畢和實際費用發生后,可另行主張權利。
法官提醒
本案系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直接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均是兒童,其監護人在兩個小孩騎童車、玩滑板車時均未盡到謹慎看護的注意義務,造成小孩發生碰撞受傷。根據民法典規定,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近年來,兒童使用滑板車、騎童車及騎平衡車等行為在公共場所日益增多,且因速度過快、成群結隊、缺乏監護,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家長,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管和教育的監護責任,教育引導子女避免在公共場所進行不安全的騎行活動,并及時制止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在保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共同維護好公共場所安全。(供稿:朱小旭 陳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