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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到達了退休年齡,但許多叔叔阿姨仍然精力滿滿,也愿意繼續留在工作崗位上發光發熱??扇绻簧髟谏习嗥陂g意外受傷,是否能夠認定為工傷呢?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依法調解結案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事情要從2021年12月1日說起,當時翟某騎二輪電動車從家出發去某公司上班,行駛至西平縣某路交叉口處,被楊某逆向行駛駕駛的三輪電動車撞倒,造成翟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翟某經醫院檢查,診斷為腰椎爆炸性骨折,翟某出院后,經西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翟某損傷為工傷,經駐馬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損傷程度為八級傷殘,停工留薪期六個月。某公司認為,翟某雖然是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但她已超過退休年齡,雙方只是勞務關系,所以公司不應該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翟某認為,自己雖然退休,但仍然在公司工作,簽訂有勞動合同,且損傷被認定為工傷,構成傷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向西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楚娟娟第一時間聯系雙方當事人,詳細了解案情原委,發現雙方就是否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數額產生巨大爭執,為徹底化解雙方矛盾糾紛,解開雙方心結,承辦法官先是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做雙方思想工作,從法理到情理,再從情理到事理,一遍遍的做雙方工作,聚焦兩人矛盾爭議點,耐心釋法析理,最大化協調,最終促使雙方消除隔閡,各退一步,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某公司將12萬元賠償款當場履行。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行他字第13號《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中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具體到本案,翟某在正常上班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認定工傷的條件,有關部門依法對翟某作出工傷認定,翟某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司應當為翟某繳納工傷保險而未繳納,故應由該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翟某相關費用。(馮占華 朱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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