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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潘從武
□ 本報通訊員 魏蕓 白赫
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中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提出所購買產品價款十倍的賠償或者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但是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買到后能否依此規定索賠?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法院查明,2022年2月,張某某來到哈密市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某商行,以每瓶1300元的價格購買了7瓶五糧液白酒,共支付購酒款9100元。當天,張某某返回某商行,稱其購買的五糧液是假酒,要求商行賠償,但遭到拒絕。
兩天后,張某某就此事向巴里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該局依據相關規定調解。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未果,張某某將某商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商行退還9100元購酒款,并按照購酒款十倍賠償其損失91000元。
法院委托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對案涉的7瓶白酒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其中5瓶為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產品,另外2瓶確為該公司產品。法院判決巴里坤縣某商行退還張某某購酒款6500元,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張某某不服,向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張某某在買酒的過程中,對預購的7瓶白酒不停地拍照、錄像,持續約40分鐘之久,購酒后僅隔兩個小時就返回商行索賠,其以索賠為目的而購買酒水,具有知假買假的主觀惡意,且未能舉證證明案涉5瓶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主張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條款于法無據。
據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官庭后表示,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也就是說,張某某向某商行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的基礎是案涉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法院雖未支持張某某的有關訴求,但對某商行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也予以否定。就本案中發現的某商行涉嫌售假的違法行為,法院已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移交案件線索,對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予以追究。(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