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導讀1、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3、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5、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7、擴展資料: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8、民事訴訟的效力: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為實體權利本身并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9、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時效。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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