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6月28日電 28日盤后,金鉬股份公告,公司控股股東金鉬集團及公司和相關人員于近日分別收到陜西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金堆城鉬業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下稱《警示函1》)《關于對金堆城鉬業股份有限公司、柳曉峰、李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下稱《警示函2》)。
據《警示函1》,經查,2023年1月5日,金鉬股份在微信公眾號平臺發布關于集團審議12項議案的文章,其中一項為“關于對金鉬股份流通股1.5%進行自主減持的議案”。1月6日收盤后,金鉬股份披露公告,公司計劃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所持有的不超過金鉬股份總股本1.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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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證監局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減持計劃屬于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對股價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金鉬股份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進行披露,但金鉬股份自行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減持計劃的敏感信息,雖于當日晚間將該文章刪除,但先于指定媒體發布,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辦法》) 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陜西證監局決定對金鉬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據《警示函2》,經查,金鉬集團于2023年1月4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八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關于金鉬股份債權類資產賬務核銷處理的議案”“關于金鉬股份部分固定資產報廢處理的議案”,審議通過后,金鉬股份進行了相應財務處理,相關資產核銷及報廢會計處理發生在2022年度。
陜西證監局指出,資產核銷及報廢屬于應由上市公司自主、獨立決策事項,金鉬集團對該類具體事項進行事前審批,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關于獨立性問題,金鉬股份在2022年年報中第四節“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控股股東能夠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要求行使權力,未有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和經營活動的情形”,金鉬股份未如實披露存在的獨立性不足問題,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董事長柳曉峰、董事會秘書李輝對該違規事項負主要責任。
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陜西證監局決定對金鉬股份、柳曉峰、李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金鉬股份表示,控股股東及公司和相關人員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視所反映的問題,將引以為戒、吸取教訓,嚴格按照陜西監管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切實勤勉盡責,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和合規運行水平,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
公開資料顯示,金鉬股份主要從事鉬系列產品生產、科研、貿易等業務,生產鉬爐料、鉬化工、鉬金屬深加工三大系列二十多種品質優良的各類產品,廣泛應用于鋼鐵冶煉、石油化工、機械制造、航空航天、電子照明、生物醫藥等領域。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008年4月上市。
二級市場方面,金鉬股份28日收跌0.36%報11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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