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211 證券簡稱:國泰君安 公告編號:2023-045
(資料圖)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53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28 - 2023/6/29 2023/6/29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2023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 A 股股東。
本公司 H 股股東的權益分派事宜不適用本公告,其詳情請參見本公司于香港聯交所披露
易網站(www.hkenews.hk)發布的相關公告。
鑒于公司 A 股可轉債正處于轉股期,假設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 2023 年 6 月 9 日的
公司總股本 8,904,531,190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53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28 - 2023/6/29 2023/6/29
四、 分配實施辦法
除自行發放對象外,其他 A 股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
向股權登記日(2023 年 6 月 28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
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
(2023 年 6 月 29 日)
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城
投(集團)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尚未解除限
售股份的 2022 年度 A 股現金紅利將由公司自行發放。
(1)A 股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
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
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
人民幣 0.53 元;對個人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
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53 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
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將在收到
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
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
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
務總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
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
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477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
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
關提出申請。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
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
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
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
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公司統一按股息紅利所得的 100%計入應納稅所得
額,依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以人民幣派發,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477 元。
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
得稅率低于 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
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
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現金
紅利所得稅,其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自行繳納,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0.53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38676798
聯系傳真:021-38670798
聯系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 768 號(200041)
特此公告。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查看原文公告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