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探索不動產繼承“承諾”代替“證明” 律師建議最好方式仍是立遺囑(副題)
“我姥姥如果在世都110多歲了,為什么非要找到死亡證明才行?”近日,因找不到證明姥姥不在世的“證據”,一位六旬老人李艷始終無法繼承其母親的房產,引發了網絡熱議。
(資料圖)
類似李艷的情況在全國并不罕見。在逝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按我國民法典關于繼承順序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這意味著,繼承人往往需要提供多個相關親屬去世的證明才能獲得遺產。
記者了解到,目前廣州正在探索不動產繼承登記告知承諾制,用以解決不動產繼承中的“取證難”;一些專業律師也在社區中開展普法講座,推廣遺囑訂立以減少各類繼承、監護、取證的難題。近日,記者采訪了多位遺囑繼承方面的律師,他們向記者分享了一些個案以及社區普法推廣的情況。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武威
1、查不到婆婆信息 繼承陷入僵局
來自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的吳英律師告訴記者,若干年前,L女士的丈夫亡故,并未留下遺囑,L女士希望繼承丈夫的遺產,便委托吳英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則要求將丈夫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追加進來,包括丈夫的父母、子女和配偶。
但L女士是丈夫的第二任妻子,和丈夫的年齡相差較大,她從未見過丈夫的父母,也沒回丈夫老家。在接受委托后,吳英前往查詢L女士丈夫的檔案,在派出所只調到他和前妻的檔案,能證明其和前妻育有1子,但其父母的情況完全查不到;后來,吳英又來到南方人才市場查詢L女士丈夫的人事檔案,檔案雖然存在,但年代久遠,他們只查詢到L女士的公公已經去世以及婆婆的名字,但并沒有查到婆婆的身份證號、詳細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在檔案中,委托人的丈夫只寫了父母的籍貫,但老家的具體地址我們無從得知,法官要求我們想盡辦法去調查取證,看能不能夠找到他母親的一些證明資料,但根本無從查起。由于繼承人找不全,也沒有遺囑,所以這個案件一直沒法進行,只能僵在那里?!眳怯⒏嬖V記者。
2、債權糾紛引出繼承難題
“最近有一個跟繼承有關的債務糾紛案件,目前連案都立不上?!睆V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廣東律協婚姻家事委員會秘書長范春燕介紹,M女士的丈夫在60多歲時去世了,他之前是做生意的,有兩個債務人欠了他幾百萬元。丈夫去世后,M女士就去找了這兩個債務人,對方簽署了書面的還款協議,但由于各種原因始終還不上錢,M女士無奈前往法院起訴。原本以為是“鐵板釘釘”的事,法院卻要求M女士把其丈夫所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叫到場,追加為這個案件的共同原告才可以立案。
范春燕表示:“對于該案,我們律師跟立案法官辯解,當事人主張的是夫妻共同債權而并非遺產糾紛,但法院堅持要求所有繼承人都要追加進來,若被繼承人父母已過世,還要出具相關證明?!?/p>
范春燕告訴記者,M女士的丈夫是香港人,她和公婆多年來也不在一起住。范春燕委托香港的律師去查,同樣查不到她公婆的信息,“當事人跟法庭說,按丈夫父母的年齡算,應該早就過世了,可否向法庭寫一個承諾函,假如過后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出現,她愿意承擔一切后果。但法院回復沒有這樣的規則?!?/p>
3、家庭成員出國無音訊難取證
蔡盛長期從事繼承與監護領域的工作,2015年起他曾擔任某全國性遺囑庫的管委會副主任,專注為老年人提供遺囑專項服務。目前,他成立了廣東首家和諧社會監護服務中心并擔任理事長,定期在越秀、海珠、荔灣的多個社區宣講遺囑、繼承、監護等相關法律知識。而他遇到的一類比較棘手的“取證難”,常發生在有成員出國的家庭中。
若干年前,一位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老人生前育有一女一子,其中弟弟去馬來西亞已經30多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他在國內的姐姐認為,弟弟若活著年齡已很大,且30多年來從沒和國內家人聯系,因此她判斷弟弟大概率已不在人世,她主張獨自繼承父母留下的房產。蔡盛告訴記者,該個案中,這位姐姐最終采用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方式辦理了房產繼承。“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p>
蔡盛還介紹:“之前一個獨居老人來找我,她的丈夫已去世,留下一對子女,弟弟在廣州,姐姐則遠嫁國外,老人女兒的戶口已經遷出,找不到相關證明文件,但辦理遺囑時這個關系是要證明的,幸好這位老人找到之前老伴去世時留下的相關親屬關系證明,才避免了相應的麻煩。因此建議有家屬出國的情況,親屬關系證明應盡早開具并妥善保管?!?/p>
4、3位繼承人難覓 房產“晾”了近20年
“從我還沒做律師時他們就在找,到現在仍有3位繼承人找不到?!狈洞貉喔嬖V記者,市民S女士的公公婆婆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很大的房子,大約200平方米,但因為繼承人眾多,S女士和丈夫已經找了近20年,仍然沒有找齊繼承人,因此房子沒辦法出售。
范春燕表示,在繼承案件中,尤其是這種被繼承人年紀較大,也沒有立遺囑,再加上兄弟姐妹比較多的情況,很多遺產繼承都會陷入“找不到人、也沒法證明關系”的困局中。“我們接觸到很多老百姓的案件,確實是進行不了,一些老房子的產權特別不清晰。因此建議最好還是早點立遺囑,這是免去過后要做一堆證明的最好方式?!?/p>
范春燕還建議:“盡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但該規定在現實應用中的法律適用還不夠明確。希望法律實務界能對該制度有更多的探討和落地的細則,例如對于繼承人較多、難以在短時間內找齊的案件中,能否在現有的繼承人當中推選一個來做遺產管理人,讓遺產管理人按照遺產份額先給到能找到的繼承人,把繼承事宜能先處理的部分處理了,而不是一味要求提供各種證明。”
廣州開展探索:“承諾”代替“證明” 避免繼承人“取證難”
繼承“取證難”目前已引起政府部門的重視。記者了解到,廣州作為試行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首批試點城市之一,正明確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手續。
記者了解到,去年9月9日,《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規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修訂稿》)開始公示,明確以下三種情形可以以書面承諾代替死亡證明或者親屬關系證明,辦理繼承登記: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年滿80周歲,因被繼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戶籍制度未健全,被繼承人、繼承人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繼承人父母記錄,或者因歷史久遠、喪葬風俗等客觀原因,申請人窮盡取證途徑仍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的;
(二)不動產由多人共同繼承,部分申請人窮盡取證途徑無法獲取親屬關系證明,但其余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系的繼承人一致認可該申請人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系的;
(三)申請人窮盡取證途徑無法獲取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記載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歷和農歷混用、性別筆誤等),但絕大部分申請材料可以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鏈條的。
談到《修訂稿》,蔡盛表示,不動產繼承實務中,不可避免地需要繼承人提供證明材料,比如被繼承人及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等,但由于地域、遷徙、親屬關系等因素影響,要獲得相關材料并非易事,而當前述材料難以獲得或無法獲得時,繼承人不得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而《修訂稿》若出臺實施,不僅解決了繼承人“取證難”的問題,減少了不必要與客觀無法完成的證明責任,客觀上也減輕了司法資源的負擔。
吳英則認為,《修訂稿》確實能解決一部分問題,但“窮盡取證途徑仍無法提供”的表述相對主觀,在實操中難以認定;范春燕也表示,《修訂稿》應該把違反誠信所面臨的處罰成本定高一點?!氨热缋^承人承諾自己是唯一繼承人,并獲得了房產的過戶,但如果后期有其他繼承人跳了出來,且法院判斷之前的承諾者屬于故意隱瞞,那么就應讓不誠信者失去繼承權,以提高其失信成本?!?/p>
普法推廣:指引社區老人立遺囑 心智障礙等特殊家庭關注房產分配
今年春節后,蔡盛先后去到市內多個社區,為社區居民開展關于監護與遺囑繼承的普法講座,希望以此讓街坊們認識到提前安排監護與遺囑的重要性。
蔡盛表示,講座除了老年人比較關注,不少心智障礙者的父母聽后也茅塞頓開?!懊穹ǖ鋵z囑的功能進行了多元化拓展。第一是用遺囑設置居住權;第二是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是遺囑信托;第四是指定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其中,用遺囑設置居住權對心智障礙者家庭就很有作用。比如某一家有一個心智障礙的子女和一個正常的子女。以前法律沒有明確的居住權規定,在房產分配時,家長就會難以取舍,感覺怎么分都不太對;現在我們就會向家長建議,可以將不動產所有權留給心智正常的孩子,同時規定心智障礙的孩子有該不動產的居住權,未來等心智障礙的孩子過世后,所有權人就可以處置這個房子了。”
在做普法推廣過程中,蔡盛也會向人們介紹民法典規定的6類有效遺囑的正確格式,“很多老人會覺得做公證遺囑要收費,傾向于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自己親筆書寫,并且要簽名、寫上年月日。現實中,有不少老人會在日記里寫一些類似財產分配的安排,但這種‘安排’不屬于遺囑,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愿望的表達。更重要的是,遺囑寫好后放在哪里保管以及如何最大限度保證執行,是目前很多人忽略的問題?!?/p>
而從去年底以來,來找范春燕做遺囑咨詢的人呈現出“爆發式”增長?!安簧偃嗽谶^去幾年意識到了生命無常,而遺產繼承的問題也比較突出。所以我覺得,立遺囑無論是對于社會的穩定還是對于家庭的和睦都是有幫助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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