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合法夫妻,只是同居關系。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關系同居的,為事實婚姻,夫妻雙方離婚的,可以向民政局協議離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不構成事實婚姻,雙方分開的,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沒有結婚證,從理論上來說呢,兩個人是也是可以過一輩子的,但從現實當中呢是很難的。因為畢竟呢長期生活沒有一些矛盾和糾紛是不可能的,沒有結婚證對雙方彼此都是沒有一個保證的。畢竟在我們國家現有法律上來講呢,結婚證是保證夫妻一個最好的一個法律憑證。憑證沒有法律的保證,那么兩個人的婚姻也好,兩個人想在一起過一輩子也罷。是非常難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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