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除名合伙人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過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合伙人: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除名合伙人后財產份額怎么處理
1.合伙人被除名后,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合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2.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3.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合伙人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義務。出資是合伙人承擔的首要義務。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并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否則,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并且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不負有增加出資的義務。當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蛘邚浹a虧損。
2.承擔合伙事務的義務。這既是合伙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合伙人的權利。設立合伙業務執行人的,業務執行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有關情況并接受監督檢查。一般合伙人查閱賬簿,對合伙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務,這些都是履行承擔合伙事務義務的形式。
3.分擔虧損的義務。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業的財產,當然也應該共同分擔合伙企業的虧損。因此,合伙人有分擔合伙虧損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分擔責任。關于合伙人的虧損分擔比例,前文已述,這里僅就合伙人的連帶責任介紹于后: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里,所謂無限責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財產而不僅僅是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而所謂連帶責任,是指當債權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張全部債權時,該合伙人應償還全部債務,而不僅僅是他按比例應承擔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獲得對其他合伙人的求償權。
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正是合伙的優勢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極高的信譽,極大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合伙這種企業形式能夠長期存在下去。
4.競業禁止的義務。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業進行競爭,而給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合伙人的競業禁止義務,即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標簽: 合伙企業除名合伙人的條件 合伙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