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勞動仲裁時,如何恢復勞動力執行?
如何恢復勞動關系?
在填寫過勞動爭議申訴書后,仲裁的裁決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判決應當恢復勞動關系的,那么員工和企業的勞動關系自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復,恢復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單位一方違法解除之日,那么對于這段時間的工資待遇相關福利都應該足額的補發給員工。
很多當事人認為恢復勞動關系一定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如果單位不同意,那么勞動關系就不能恢復,實際上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在這里要分清楚勞動關系的恢復和勞動關系的履行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關系恢復了并不代表勞動關系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就一定會得到雙方的貫徹履行。因此就如本案中講到的,仲裁裁決恢復了勞動關系,但是由于用人單位一方的態度,造成勞動關系的履行再次出現困難,但是這并不改變雙方仍然具有勞動關系這一事實。
在用人單位拒不執行時,如何恢復勞動力執行?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委裁決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其關系的,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直接去用人單位處上班。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申請人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復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般只會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戶,如果查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提供的,法官會發中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之后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才會恢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