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假是相關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然而有些公司卻在審批年假時設置重重障礙,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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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黃某入職上海某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售后服務工作。根據黃某累計工作時間,其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21年12月13日,黃某通過人力資源系統向公司遞交了12月15日至12月17日、12月20日至12月24日合計8天的年休假申請。
次日,人事以“未按公司規定提前請假”為由退回其申請。人事部門負責人找到黃某,要求其填寫“放棄享受當年度年休假申請”,黃某拒絕了,并告知自己有私事要處理,希望在年底前將未休的年休假用完,并繼續通過人力資源系統向公司遞交了12月16日至12月17日、12月20日至12月24日的合計7天的年休假申請。
人事部門再次退回了黃某的請假申請,這次退回理由為“目前部門人手不足”,并通過釘釘要求黃某12月16日到公司報到,但遭黃某拒絕。12月21日,上海某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黃某“未經批準,自行脫離工作崗位,拒不到崗,曠工三天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出具《解聘通知書》。黃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上海市虹口區仲裁委指出,公司雖可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行使管理權,但管理權的行使應以公平、誠實信用為原則,在行使管理權時亦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黃某請假時已是年末,在一年時間中,上海某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黃某意愿主動安排其享受年休假,而且在黃某提出年休假申請時兩次退回,且未能就“人手不足”這一理由提供證據。
虹口區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某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審批權的行為,變相剝奪了黃某享受年休假的權利?,F公司以黃某未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不到崗,對其作曠工違紀解除,依據不足,其解除行為構成違法,故對黃某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
虹口區仲裁委相關負責人介紹,休息權屬于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法規均明確,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為規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可制定適用本企業的請假制度。但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權及審批權時,應以合法為首要基本原則,結合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通過強迫勞動者“自愿”放棄年休假及濫用審批權等形式,變相剝奪勞動者享有的年休假權利。對于用人單位基于自身優勢地位濫用審批權,機械適用規章制度限制并剝奪勞動者年休假權利的行為,裁審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程鵬杜波
校對|王月龍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來源: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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