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鞏固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成效,常態化落實“雙減”任務,嚴打學科類培訓機構隱形變異,推進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規范管理,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培訓負擔,福州市校外培訓機構整治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向社會各界發出提醒:
一、提醒各地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形成校外培訓機構整治合力
教育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具體負責中小學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
【資料圖】
科技、文旅、體育、人社部門應分別具體負責科技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類、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的審批和日常管理;
民政部門應做好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登記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應做好營利性培訓機構登記工作和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廣告等方面監管工作;
對無證無照的經營者,縣(市)區政府應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依規責令暫停相關經營活動,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扣押與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房屋產權人、受委托管理單位不得將房屋租借給無資質機構或個人開展校外培訓。
二、提醒各校外培訓機構要依法依規規范培訓行為,要做到:
(一)資質要齊全: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才能開展培訓。未經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家政服務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二)時間要合規: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
(三)內容要規范:培訓內容應符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四)師資要合格:從業人員應符合《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教學、教研人員應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五)宣傳要審慎:禁止發布“一對一”“眾籌私教”“家庭教師”等校外培訓招聘需求信息,禁止發布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
(六)收費要合理: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一次性收費不超過5000元。
三、提醒在職的中小學教師
中小學在職教師要遵守《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規范從教行為,自覺拒絕有償補課和參與違規培訓。
四、提醒廣大學生家長
無證機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請學生、家長自覺不參與、不組織、不支持違規培訓。確有需求,要通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校外培訓家長端”選擇合規機構,進行選課、購課、退費等服務,保障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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