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發布”微信公眾號4月15日消息,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全力保障玉溪市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區域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及《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特發布本禁火令。
(相關資料圖)
一、禁火時段
2023年4月14日至6月15日。
二、禁火區域
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林區、草原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三、禁火內容
在禁火時段和禁火區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禁火時段,所有車輛和人員進入林區必須進行登記檢查,無條件服從管理。
(二)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三)嚴禁燒荒、燒田埂、燒垃圾、燒秸稈、燒灰積肥等生產性野外用火。
(四)嚴禁在進行祭祀活動時點燭、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用火行為。
(五)嚴禁吸煙、點火照明、取暖、野炊和舉辦篝火等活動。
(六)嚴禁未經審批擅自在禁火區域實施爆破、涉電作業。
(七)嚴禁其他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活動、行為。
四、違禁責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在野外用火的,按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滅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嚴重違反本命令相關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行政拘留等處罰。
(三)違規用火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要履行有效的監護義務,森林經營者要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野外用火,應當向森林草原防滅火主管部門及時反映;發現森林火情時,要立即向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或當地政府報告。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對違反本令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全市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三)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更細化的禁火令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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