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欄
(相關資料圖)
懲罰“壞孩子”絕對不是滿足報復的快感,而是希望他們不要再壞下去。
廣受社會關注的山西大同大成雙語學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9月26日通報了處理結果。
據報道,公安機關決定對肇事的兩名9歲未成年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對其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涉事學校立即整頓、限期整改;解除了校長職務,并辭退了相關教師和管理人員。
但也有不少聲音指出,針對肇事者的處罰過輕,達不到教育的效果,如此放縱的后果必然是等著他以后犯更大的罪。
那么,我們的未成年人保護保護錯了對象嗎?保護的是“壞孩子”,受害方卻得不到保護?如何才能恰當地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這是在本案中應該思考的問題。
“壞孩子”并非生來如此
現實中,即便是絕大多數走向罪錯的“壞孩子”也并非生來如此,其心理出現偏差都經歷了一個過程。以本案中的9歲男孩為例,我們可能認為“他還是個孩子”。但這個年齡的男孩可能已不再局限于滿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轉而對性和獨立的需求更為強烈。
他們的一些人可能受影視作品、網絡游戲中的暴力色情文化的影響,在思想上推崇欺壓、暴力和征服的過程。由于他們還沒有形成羞恥感與責任感,再加上尋求刺激、探索禁忌也被視為成長的標志,為了獲得群體認同,也會導致他們愿意主動嘗試越軌行為。
本案中的欺凌行為發生在一所寄宿學校,家長與孩子之間的聯系相對疏遠,此時學校就應當承擔更全面的監護責任。因為,未成年人在最初心理狀態出現問題時,如果沒有被及時關注和調整,心理偏差就會越來越大,往往就會以違法犯罪的極端方式爆發。
我們需要反省,家長是不是周日晚上把孩子一送走就萬事大吉?生活老師是不是只關注孩子不生病、不打架,而從來沒有關注到那些微弱的啜泣?
回顧案發的一段時間,相信家長、學校這些監護人都會觸電般想起一些征兆、一些信號,為什么當時就疏忽了呢?監護人的這種疏忽造成的后果是嚴重的,無論對于加害方還是受害方,都將是一生的陰影,需要用漫長的余生來彌補。
這也是為什么兒童的罪錯,需要監護人來承擔的原因。而山西新修訂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明確提出,校長是學校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第一責任人。這也印證了上文的分析,孩子是家長的,也是學校和社會的。
“壞孩子”也不是無法無天
從處罰決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兒童的罪錯主要由監護人承擔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在我國的法律體系內“壞孩子”可以無法無天。
我國在2020年通過了刑法第11修正案,專門下調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我國刑法也是重其重者:適應社會的變化,通過立法的調整來遏制少年的惡。
當然,只靠刑法是不夠的。2020年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
這就是法律輕其輕者的體現:刑事責任可免,但專門教育不可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兒童必須在專門教育機構評估合格之后,才能重新回到普通教育體系。
從這一修訂看,教育和挽救那些犯罪邊緣的即將跌落者,是國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標之本,而不是在年齡和刑事責任上繼續施壓。本案的處罰決定并未提到對孩子進行專門教育,也可能是考慮到年齡原因以及行為的特殊性,對其進行心理治療和行為矯治更為合適。
在本案中,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應當被專業心理團隊分析治療,并長期跟蹤輔導評估。
盡管如此,仍有不少人認為,冤有頭債有主,欺凌者藏在父母、學校的庇護下,真的能改過嗎?這種擔心也構成一種風險警示書,它要求各地的司法和教育行政部門,持續跟進類似案件的行為人矯治情況。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里,對于兒童犯罪秉承了一個觀念,即我們對孩子負責,必要的時候我們也懲罰孩子。但需要形成共識的是,懲罰“壞孩子”絕對不是滿足報復的快感,而是希望他們不要再壞下去,能夠改過自新,有機會重新來過。
□陳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