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的法律分析:
《擔保法》
1、按照法理來說,抵押、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都有一個單獨抵押、轉讓還是房地一起抵押、轉讓的問題,為什么《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 《房地產管理法》只規定房屋轉讓時,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立法者當時的立法意圖到底是什么,我們很難猜得到。不過《擔保法》此條所處的位置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解釋。一般的說,條文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個規范總要有一個規范群,立法者不會無緣無故的組成一個規范群,規范群內部的邏輯聯系恰恰可以窺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圖。所以,在民法解釋學上,體系解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有意思的是,如果僅僅單獨設定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也隨之抵押的話,就是抵押權效力的擴張。本條應該規定在《擔保法》第三章第三條抵押的效力一節,方才合乎邏輯。但是,本條并沒放在此處,而是放在了抵押和抵押物那一節,在這一節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抵押權擴張的問題,而是什么情況下,哪些財產可以充當抵押物的問題。
2、房屋土地的同時抵押是不是《擔保法》的強制性規定,大可懷疑?!稉7ā返谖迨鍡l規定,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根據本條的規定,首先,房屋和土地的合并轉讓并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引導性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特約改變這一規定。改變的方法就是為房屋所有人設定土地的承租權,使他人的房屋所有權建立在對土地使用權人的承租權基礎之上,從而利用承租權機制解決房屋的土地權屬問題。其次,本條明確規定了,即使為了避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屬于不同主體所導致的矛盾,要求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同時拍賣,也并不因此就導致抵押權效力的擴張,抵押權效力仍然局限于抵押權設定的范圍,對未約定抵押的部分,抵押權人并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房子銀行抵押貸款利率:
目前銀行執行的基準利率為:貸款一年以下(含一年)利率為4.35%;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利率為4.75%;五年以上為4.90%。
首套商品住宅(產權70年)貸款首付款是購買住房全部價款或評估價值(以低者為準)的20%(2成);商業性質房產(產品40年或50年)貸款首付款是購買住房全部價款或評估價值(以低者為準)的50%(5成)。
拓展資料:
房屋抵押貸款利率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房產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而產生的利息計算方式,通常是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的。
首先要搞清這幾個問題:
從房屋抵押貸款開始,什么是房屋抵押貸款?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房產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買車、買房等綜合性消費,借款人再分期或一次性向銀行還本付息的一種信貸方式。
貸款所具備的條件:年滿18-6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長期穩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貸款本息的收入來源;房屋的產權要明晰,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并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抵押房屋需要您帶上下面的資料:身份證、戶口本;個人收入證明(加蓋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結婚證;借款人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原購房協議正本和復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公證書及貸款用途證明;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貸款金融、年限。房產抵押消費貸款起點金為5000元,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抵押房產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最長可到十年。
抵押特征:
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應明確規定擔保的范圍。
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后,并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