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事實婚姻的抗辯審查
【審查要點】
是否符合事實婚姻的要件:
1. 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而未辦理婚姻登記;
2.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前;
3. 事實婚姻關系應該有夫妻生活的內容,男女雙方要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男女雙方要互盡夫妻義務。
【規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典型案例】
衛某某訴鄒某某同居析產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裁判法院: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案號:(2008)思民初字第3885號]
裁判要旨:事實婚姻關系不僅要求當事雙方應該具備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應該具備夫妻生活的內容。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具備結婚的意愿,另一方基于事實婚姻關系提出的要求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分割財產的訴求,不予支持。
標簽: 不屬于事實婚姻的抗辯審查 事實婚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