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是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算是遺棄家庭成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里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于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后果的等情況。
二、遺棄罪的犯罪構成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
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二)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
(三)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四)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