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生育權包括哪些
(一)侵犯生育權的行為如下:
1、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
2、夫妻合意懷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為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
3、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限制女職工生育。
二、生育權的司法解釋
生育權是指公民依法通過兩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懷胎、分娩以及無性生殖的方法,繁衍養育后代的權利。 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但在夫妻雙方對生育后代意見相左時,法律首先保護女性的生育權。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據法院判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因生育權沖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愿主張其權利,也就是女性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侵權。
由于男女性別、生理機能和分工的差異,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通過妻子來實現。 男性的生育權作為其民事權利,需要妻子自懷孕起到胎兒出生這一段時間內的自覺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實現,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三、生育權被侵犯能否起訴離婚
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