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離婚率的不斷提高,財產分割問題成了很多人關注的重點。一般情況下離婚會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進行分配的。那么,離婚個人財產如何進行分配呢?
一、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該方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但夫妻約定個人財產分割方案的,則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無效的情形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1.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于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