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會被拘留在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并非是所有人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拘留,只有是滿足了法定的條件之后,公安機關才可以在沒有獲得檢察院批準的前提之下,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來限制刑事犯罪人員的人身自由,若是在拘留期間,檢察院沒有批捕的,那么在限定期限屆滿之后,需要釋放被拘留者,同時頒發釋放證明。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
拘留37天以后一般會有幾種結果?
看守所拘留37天后的結果具體如下: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具體包括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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