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傷害糾紛有了專業調解機構。北京市教委聯合多部門依靠第三方組建了北京市學生校園傷害事故糾紛調解與研究中心,即日起免費為學生、家長和學校提供專業調解。
校園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所發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權受到損害,導致其受傷、殘疾或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應由誰承擔責任、學校在事故中是否應承擔責任等問題,往往引發爭議。
調解中心的受理范圍為在校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與學校產生糾紛后,雙方都同意接受調解的事故糾紛。其中在區屬中小學幼兒園發生的事故糾紛,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先調解。如有特殊情況,可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委托申請,或被調解雙方任意一方直接向調解中心提出申請。
該中心除開展糾紛調解外,還擔負法律咨詢、工作培訓、實證研究等職責,并已與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建立訴調對接機制。糾紛案件經調解達成一致協議、雙方當事人還需要申請法院確認的,中心可與法院進行快速對接,指導協助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取得司法確認。
中心設置5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能力的專職調解員,并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司法行政人員、法治副校長、專業律師以及教育、法律、醫學、社會工作等方面專家作為兼職調解員參與調解工作。同時聘請教育、法律、醫療、保險、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專業人員和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專家、學者以及警察、檢察官、法官等相關司法實務部門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從專業角度指導評估。
每個工作日9時至12時、13時30分至17時,調解中心會安排專門人員值班接待調解申請與委托,現場咨詢需提前電話預約。根據規定,被調解雙方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委托調解函或委托調解申請書,受傷害學生傷害情況證明材料;調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學校還需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材料或有助于調解的證明、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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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學校應擔責?
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等。
此外,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