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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華,現在向你宣讀預拘留決定書,若仍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依法對你采取拘留措施。”
近日,鄧州市法院采取“預拘留”執行措施,成功執結一起涉營商環境案件,被執行人懾于預拘留決定書的法律后果,最終在執行法官的督促下履行了支付義務。
尹某經營一家汽車維修店,其經常到南陽市某配件商行購買潤滑油及其他汽修設備。2018年左右,南陽市某配件商行結算與尹某貨款賬單時,發現尹某尚欠該商行1萬多元貨款。遂多次向尹某追要該款,無果后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尹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陽市某配件商行貨款13840元。判決生效后,尹某遲遲不履行義務,原告申請強制執行。
因該案涉及營商環境,執行干警接到案件后第一時間全面梳理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尹某有一處房產,一樓用于出租,房屋租金一年2萬元,二樓用于自住。執行干警多次聯系被執行人未果,遂找到其房屋的一樓租戶了解情況。從租戶那里得知被執行人已外出務工,遂請求租戶協助聯系被執行人,并轉告其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將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其后被執行人與執行干警取得聯系,希望能慢慢還款。因案涉標的不大,欠款時間較久,且被執行人有償還能力。執行干警寬限被執行人一周時間湊齊款項,履行義務。誰知一周時間過去后,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也不接聽執行干警的電話。
執行干警只好找到被執行人的家屬并向其家屬送達了傳票及預拘留通知書等,并明確向其家屬宣讀和闡明了預拘留決定書的內容和法律后果,告知其家屬勸導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否則將采取拘留措施。其家屬將預拘留決定書內容傳達給被執行人后,被執行人立即聯系執行干警,再次承諾盡快還款。后被執行人家屬在承諾期內將款項湊齊并交付給了申請執行人,該案最終執行完畢。
鄧州法院執行工作相關負責人表示,“預拘留”是對違反規定應予以司法拘留的被執行人及協助義務人,作出正式懲戒決定前的一種緩沖“懲戒預警”措施,對其起到告知、提醒、警示作用。拘留是執行手段,促進履行才是目的。(燕天舉 朱小旭 張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