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判三年很難減刑?
1、看守所關押時間太長,服刑人員被逮捕后一般都要在看守所呆六七個月法院才會判決,如果是群體案件可能要一年左右才能判決。法院判決后服刑人員一般也要一個月左右才會被送到監獄去,這一頓折騰下來,在看守所呆的時間都快一年了,到監獄后余刑大約還有2年;
2、入監集訓三個月難拿分,服刑人員下到監獄后,前三個月都是要參加監獄集訓的,但是新入監服刑人員入監集訓的考核作為入監教育的依據,是不計入考核分的,也就是說實際能作為考核減刑的也就只有1年9個月的時間;
3、判決刑罰執行一年后才能減刑,三年刑期,判決后滿一年后才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但是這一年里服刑人員可以積累考核分,以便一年后申請減刑;
4、減刑政策從嚴,從國家法律政策來看,近年來減刑越來越嚴,還有一些服刑人員由于罰金沒有繳納的,也是不可以減刑的,這也導致了服刑人員的減刑難以執行;
5、重大立功表現條件難度高。
判刑后多久可以見家屬?
(1)如果屬于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托的律師可以會面;
(2)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
(3)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電話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