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法定產假多少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二、產假的分類
必須享受的休假
1、產假:98天+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4、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請的假
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2、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3、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建議準媽咪到當地相關部門咨詢清楚,以免擺烏龍。
三、相關法律
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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