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該怎樣申請行政復議程序
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1.復議申請
2.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3.行政復議
4.執行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申請書怎么樣寫?
1.行政復議申請書的首部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電話等。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等。
2.復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參照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中的分類寫,如拘留決定、查封貨物決定、不頒發衛生許可決定等。
3.寫明申請復議的目的、要求。即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
4.事實與理由。
5.復議申請書的尾部應寫明致送的復議機關名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申請日期。
6.附項中應寫明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