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類型
行政訴訟證據的類型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且所有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哪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三、行政訴訟交多少費用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他訴訟費用,主要有: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貼費,復制本案庭審記錄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費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費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或按實際成本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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