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要走哪些程序
《勞動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后一定要通知工會。
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工資標準怎么算
公司辭退員工,在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一般是工作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有違反勞動法情況,則要結合具體違法情況確定具體方案。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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