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小區公共收益歸誰所有
小民法典規定小區公共收益歸業主共有。小區公共部位屬于業主的公共財產,業主對公共部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管理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應屬全體業主。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二、小區公共收益有哪些
1.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例如轎廂廣告、戶外廣告;
2.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
3.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動場地、會所、游泳池經營收入;
5.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
6.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
7.自制售水機運營費用;
8.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三、公共收益如何管理支配
公共收益為全體業主共有,具體由誰支配需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在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受委托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代為管理該小區的公共收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大會可自行決定公共收益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或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目前一般都是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并由其決定公共收益的用途。
小區公共收益,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除業主大會另有約定外,業主大會做出與收益使用有關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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