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在日常生活中,鄰里糾紛、物業糾紛時有發生。昨日,記者從西工區司法局了解到一起案例:西工區某小區一業主,因房屋外墻滲水到家中,與物業產生糾紛。最終,經過調解員調解,厘清維修責任,使雙方達成和解。
事情要從2017年說起。當年5月,王某通過二手房交易,購得西工區某小區的一處房產。今年年初,王某發現室內東側墻面滲水潮濕,雨水天氣時尤為嚴重。
王某通過不斷觀察,發現是外墻頂部一處曾被修補過的位置向室內滲水。他認為室外自家房屋頂部外墻滲水并且有修復痕跡,應該是房屋質量問題,遂找到小區物業協商解決維修問題。
物業認為,該小區房屋已過質保期,室外墻面排水管道完好,王某家外墻滲水屬個人問題,應由他自行維修。
王某就此事多次與物業協商無果,便于今年2月8日到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調委會)求助,希望調委會幫助解決此事。
接到調解申請后,調解員通過實地調查,掌握糾紛事實后,認為該糾紛是由房屋質量誰售后、誰維修引發的,突破點在于明確房屋質量售后權責問題。
調解員通過了解住房售后、質保、物業權責等有關規定,與王某共同聯系該小區物業經理,告知對方:根據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5年。因該小區于2006年建造,臥室墻體滲水,屬于外墻滲漏,已超出法律規定的保修期限,不能找開發商,所以由物業處理此事。物業有義務檢查、管理外墻防水,正常外墻屬于樓房的公共部分,可以申請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通過調解,物業經理認識到,他們對于王某家滲水的問題確實負有維修責任,當場表示負責維修,并于王某達成和解。
日常生活中,對于房屋漏水,市民該如何維權?對于漏水造成的損失,該如何索賠?
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律師任希紅認為,房屋漏水時,首先應當保護現場,尋找漏水點,通過拍照、錄像、錄音等收集證據,看是由于樓上鄰居原因還是房屋本身質量原因造成的。如果是樓上鄰居原因,可和小區物業或社區人員,一同去找樓上的鄰居,進行協商。如房子還在保修期內,可以找開發商進行。若協商不成,在證據已經固定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于損失的認定,建議在立案時向法院申請委托有評估資質的企業,如價格認證中心等,到現場進行評估。
任希紅介紹,民法典明確了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另外,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洛報融媒·洛陽網記者 申利超 通訊員 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