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處理方式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補辦抵押登記,如果是抵押人故意不辦的,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由于抵押機構的過錯沒有辦理的,抵押權視為已經有效設立。
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怎么辦?
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在債權人不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補辦抵押登記。如無其他債權人對不動產抵押物主張權利或者不動產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補辦登記的,法院應予支持。因為不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只是抵押權沒有設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
2.權利憑證已經交付而登記機關有過錯的,可以認為抵押權已經設立。如因登記機關的原因,未辦登記手續,抵押人已將抵押財產的權利憑證交付給抵押權人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權有效設定,但找法網提醒,此時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人故意不辦理登記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如債權人無過錯,法院可判令負有辦理抵押登記義務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
抵押登記流程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2.受理申請
審查銀行貸款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
3.審核
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登記,并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對住房貸款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
5.收費發證
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