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素
若某家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或具有性格缺陷(例如:缺少自尊、不成熟、嫉妒心強、占有欲強、過度依賴、精神分裂癥等),則該家庭成員可能在家庭中實施暴力;若某家庭成員具有受虐狂傾向,則可能陷入受虐角色認知,反復遭受家庭暴力。
部分研究從生物學角度出發,發現腎上腺素或腎上腺皮質素的化學失衡與個體的攻擊性、情緒變化、異常行為及精神疾病密切相關;在男性青少年中,較高的睪丸激素可能導致更高的暴力發生率。這類特定激素失調的群體更有可能在家庭中發生暴力行為。
家庭因素
家庭中可能出現“代際間的暴力傳遞”,生長在暴力家庭中的人,容易習得暴力行為,自己組成新的家庭后,可能將暴力直接傳遞給下一代,由此形成一個暴力不斷再生的循環。
特殊的家庭結構也可能催生家庭暴力。依照性別對家庭責任和義務進行劃分的家庭,面臨挫折的家庭,家庭成員的內在權力不平衡的家庭等特殊結構的家庭都可能造成家庭成員之間的緊張關系并誘發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具有隱私性,家庭暴力行為相對容易掩蓋或隱藏,且個體的家庭暴力行為受社會約束較小,長期以來,實施家庭暴力幾乎不用付出社會和法律代價,這使得部分家庭成員易產生家庭暴力行為。
處于經濟、住房、教育等生活困難的家庭更易發生暴力。入不敷出的經濟狀況、低收入、失業、擁擠的生存環境、不良住房條件等情況可能會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施害者的配偶和孩子則可能成為受害者。
社會文化因素
社會殘存的大男子主義等落后文化對于暴力持認可和鼓勵態度,社會和家庭的傳統父權模式易導致男性對女性的暴力行為,而受害者也可能受此文化影響,屈服于家庭暴力而不敢或不愿制止和反抗家暴。受漫長的封建歷史影響,部分人將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合理化”,認為只要暴力不過度,都是可以容忍和接受的。
由于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條文出臺年限較短,許多細則與具體裁定細節有待完善,且家庭暴力的取證較為困難,這使得相當部分的家庭暴力施害者并未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法律對家庭暴力行為的約束力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