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起訴條件
代位權訴訟的提起條件不同于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二者的關系是起訴條件和勝訴條件的關系。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睹穹ǖ洹返?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代位權訴訟有哪些限制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由于其主體的代位性,它具有一般訴訟案件所沒有的特點。因此對訴訟程序有不同的要求。
(一)代位權訴訟中,一般不宜調解或和解。
法律賦予代位權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目的是保全債權人的債權,該權利有管理權的性質,原告不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且原則上只能行使權利,不能擅自處分權利。行使權利是使權利的內容得到實現。處分權利是將權利轉讓、放棄或限制。因代位權屬于管理權,任何一種處分方式都可能違背被代位人的意志,如果允許原告隨意處分被代位人的權利,不僅容易損害被代位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會造成對交易秩序的破壞。故代位權訴訟的原告的處分權應當是有限的,凡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原告不宜實施,也不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
(二)次債務人原則上不能提起反訴。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債務人提起訴訟,因代位權人承接債務人的權利,且無法代債務人履行義務,故代位權不能作為反訴的對象。
(三)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可以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但不能主張對代位權人的抗辯。
三、次債務人能否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如允許次債務人擅自向債務人再予履行,將導致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無法優先受償,無疑會使其利益受到損害,亦將使代位權制度喪失存身之本。
如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期間要求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其應告知法院或債權人,法院亦可通過提存等方式保全該債權。在沒有征得法院或債權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債務人對此應負有忍受義務。
如其擅自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對由此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