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院拍賣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法院拍賣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如下:
1.司法拍賣過程中,債權人對拍賣標的有意向購買的,應在處置過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將對該標的物行使優先購買權。
2.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民商法上較為重要的一項制度。
3.優先購買權的公平價值法律制度的內在理念之一是保護弱勢群體,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在物權轉讓中,較之于第三人,先買權人更易受到出賣人任意處分出賣物所帶來的侵害,影響其生產生活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為了維護先買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出賣人與第三人的交易自由進行適當的限制是必要而適當的。同時優先購買權行使條件為同等條件,且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因而對出賣人利益并未造成實質損害。
二、
法院拍賣資產流程是怎樣的?
,法院拍賣資產流程是: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后,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
3.確定和委托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托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采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后,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并告知拍賣機構。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并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
三、
法院強制拍賣程序中是否保護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作為民法賦予當事人的一種法定權利,無論在當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動還是法院的強制拍賣程序中,都應當予以保護,不能隨意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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